近日,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60号)、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财税〔2010〕45号),以及省财政厅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民政厅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浙财税政字〔2009〕7号)有关规定,我校基金会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 我校基金会自2011年11月成立以来,全面建章立制,规范各项工作,信息透明公开,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,我校基金会再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这也是我校基金会连续三年获得此项资格。 我校基金会可向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提供浙江省财政厅印制的“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”,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,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,推动学校教育事业、公益事业的发展。 省财政厅发文通知链接:http://www.zjczt.gov.cn/pub/zjsczt/zwgk/gstg/201312/t20131217_349687.htm
附: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